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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45單選題

甲將其所有之機器出租於乙,於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出賣機器於丙,機器仍由乙占有。甲將其對乙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讓與於丙,以代交付。甲之此項讓與行為,性質為何?

A簡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現實交付
D指示交付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標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即為指示交付。

為什麼答案是 D

動產由第三人(乙)占有時,讓與人(甲)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丙),以代交付,即為指示交付,符合民法 761 條第 3 項。

考點:簡易交付考點:占有改定考點:現實交付考點:指示交付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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