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4 年第 6 題單選題
甲將其所有A地,依序向乙、丙、丁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甲先以A地為丙設定200萬元抵押權,再為乙設定200萬元抵押權,後再為丁設定200萬元抵押權。甲無力清償債務,乙、丙、丁向法院聲請拍賣A地,賣得價金500萬元。下列有關拍賣A地所得價金分配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債權相對性原則,以借款債權成立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乙、丙、丁
B依債權平等性原則,債權人次序同一,乙、丙、丁三人平均分配
C依物權優先性原則,以抵押權登記先後定之,分配次序為丙、乙、丁正確答案
D依抵押權從屬原則,債權成立先後和抵押權登記先後之次序不一致時,由法院定之
C正確答案
抵押權是物權,優先順序依「登記時間」而非「債權成立時間」,故為丙→乙→丁。
為什麼答案是 C
抵押權為物權,依物權優先性原則,同一標的上數抵押權之次序依「登記先後」定之。丙先登記→乙次之→丁最後,故分配順序為丙(200萬)→乙(200萬)→丁(100萬)。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抵押權是物權,優先順序依「登記時間」而非「債權成立時間」,故為丙→乙→丁。
看到「抵押權順位」立刻想:登記先後 = 受償先後,與借款時間無關。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債權相對性講的是債權僅能對特定人主張,與受償順序無關。且抵押權一旦設定就是物權,不再適用債權平等,不能用借款成立先後決定順序。
B✕ 陷阱
債權平等原則只適用於「普通債權人」之間。本題乙丙丁都有抵押權(物權),應依物權優先性,按登記先後受償,不是平均分配。
C✓ 正確
抵押權為物權,依物權優先性原則,同一標的上數抵押權之次序依「登記先後」定之。丙先登記→乙次之→丁最後,故分配順序為丙(200萬)→乙(200萬)→丁(100萬)。
D✕
抵押權從屬性指抵押權依附於主債權而存在(債權消滅則抵押權消滅),與受償順序無關。且法律已明定依登記先後,不需法院裁定。
本題時間軸與受償順序
| 債權人 | 借款順序 | 抵押權登記順序 | 受償金額 |
|---|
| 丙 | 第2 | 第1 ✅ | 200萬 |
| 乙 | 第1 | 第2 | 200萬 |
| 丁 | 第3 | 第3 | 100萬(不足) |
題目故意把「借款時間(乙先、丙次、丁後)」與「抵押權登記時間(丙先、乙次、丁後)」錯開,誘導考生用借款成立順序判斷。關鍵在於:抵押權是物權,只看「登記」那一刻,與債權何時成立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