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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11單選題

甲有房屋一棟,出租給乙經營汽車修理廠。甲之汽車經常送請乙維修,積欠維修費新臺幣20 萬元。乙請求甲給付維修費,甲均置之不理。租賃期限屆滿,甲請求乙返還房屋,乙故意拒絕返還,致積欠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甲請求乙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新臺幣 2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積欠乙維修費新臺幣 20 萬元,故乙得向甲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B乙故意拒絕返還房屋是故意侵權行為,故乙不得主張抵銷
C維修費與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種類不同,故乙不得抵銷
D乙主張抵銷,須得甲之同意,否則不發生抵銷之法律效果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二債務均為金錢債權且屆清償期,乙得主張抵銷;禁止抵銷僅限「故意侵權行為所負之債」,不當得利不在其列。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欠乙維修費 20 萬、乙欠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20 萬,均為金錢債務、同種類且屆清償期,符合民法第334條抵銷要件,乙得主張抵銷。

考點:抵銷要件考點:故意侵權禁止抵銷考點:同種類給付考點:抵銷為單獨行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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