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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411單選題

甲將其所有之一批水泥設定質權於乙,丙未查而誤認該批水泥為自己所有,並將其與自己所有之泥沙、磚塊、鋼筋混合,自行興建A屋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之質權消滅
B甲、丙共有合成物A屋之所有權正確答案
C丙取得水泥之所有權
D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丙償還價額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水泥被附合於不動產A屋,由不動產所有人丙單獨取得所有權,非共有;質權因標的滅失而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B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民法第811條),由不動產所有人單獨取得動產所有權,丙為A屋興建人,單獨取得所有權,非與甲共有。此敘述錯誤,為正解。

考點:質權消滅考點:動產附合不動產考點:附合取得考點:不當得利償金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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