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4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有一A屋,為活化老屋使用,將之出租於乙開設餐廳,雙方就轉租事項未有特約。今乙營運不善,遂將A屋內部分轉租予丙作為咖啡廳。數月後A屋失火燒毀,經調查係因原埋設牆內的電線過於老舊而走火所致,乙、丙無重大過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A屋
BA屋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C乙未經甲承諾,將A屋部分轉租於他人時,甲得終止租約正確答案
D乙、丙非因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A屋,對於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正確答案
房屋承租人得將房屋「部分」轉租,除非出租人明示反對;失火責任則以「重大過失」為限,減輕承租人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租賃物為「房屋」時,除非出租人反對,否則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題雙方無特約,乙將房屋「部分」轉租給丙為合法,甲不得終止租約。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房屋承租人得將房屋「部分」轉租,除非出租人明示反對;失火責任則以「重大過失」為限,減輕承租人責任。
看到「房屋部分轉租」,秒想法定例外允許!民法第443條規定,房屋部分轉租原則上合法,出租人不得據此終止租約,直接抓出錯誤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432條,承租人(乙)對租賃物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次承租人(丙)在占有使用房屋時,亦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本選項敘述正確,故不選。
B✕
依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甲)負擔。本選項敘述正確,故不選。
C✓ 正確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但書,租賃物為「房屋」時,除非出租人反對,否則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題雙方無特約,乙將房屋「部分」轉租給丙為合法,甲不得終止租約。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D✕
依民法第434條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負賠償責任。本題因電線老舊走火,且乙、丙均無重大過失,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選項敘述正確,故不選。
租賃契約核心規定總整理
| 項目 | 原則 | 例外 / 特別規定 | 相關法條 |
|---|
| 轉租限制 | 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 | 房屋「部分」轉租原則允許(除非出租人反對) | 民法第443條 |
| 修繕義務 | 由出租人負擔 | 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 | 民法第429條 |
| 保管義務 |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 無特別例外 | 民法第432條 |
| 失火責任 | 一般債務不履行責任 | 特別減輕:僅在「重大過失」時才需負責 | 民法第434條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轉租」都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民法特別針對「房屋」的「部分轉租」設有例外規定,只要出租人沒有明示反對,承租人就可以合法將房屋的一部分轉租給他人(例如分租雅房、店面分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