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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42單選題

甲乙簽訂買賣契約,關於價金條款文字記載為:「貨品金額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NT$75,000)。前揭伍拾柒萬元價金應於貨品交付後三日內交付。」雙方嗣因貨品瑕疵及價金金額爭議涉訟,經法院提示甲方報價單及雙方往來通聯紀錄中所商定金額均為750,000元,均為乙方所不否認。則本案之價金金額應由法院認定為多少?

A75,000元
B750,000元正確答案
C570,000元
D57,000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契約數量表示不一致時,首重「探求當事人真意」。本題法院已查明雙方商定真意為 750,000 元,故直接認定,不適用「文字為準」或「最低額為準」的補充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題幹指出報價單與通聯紀錄均顯示商定金額為750,000元且乙方不否認,故法院應直接依此真意認定。

考點:號碼表示考點:探求真意考點:文字表示考點:無關選項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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