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簽訂買賣契約,關於價金條款文字記載為:「貨品金額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整(NT$75,000)。前揭伍拾柒萬元價金應於貨品交付後三日內交付。」雙方嗣因貨品瑕疵及價金金額爭議涉訟,經法院提示甲方報價單及雙方往來通聯紀錄中所商定金額均為750,000元,均為乙方所不否認。則本案之價金金額應由法院認定為多少?
A75,000元
B750,000元正確答案
C570,000元
D57,000元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題幹指出報價單與通聯紀錄均顯示商定金額為750,000元且乙方不否認,故法院應直接依此真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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