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4 年第 1 題單選題
甲因精神障礙,受監護之宣告。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賣於乙。甲之父死亡,留有B地一筆。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無行為能力
B甲為無權利能力正確答案
C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
D甲得繼承B地
B正確答案
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但仍有權利能力,能繼承但不能自己做法律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不因精神障礙或監護宣告而喪失。甲仍有權利能力,故可當繼承人、可為所有權人。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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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但仍有權利能力,能繼承但不能自己做法律行為。
記住:權利能力人人有(出生到死亡),行為能力才會被限制或剝奪。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15條明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敘述正確,非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B✓ 正確
錯誤!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不因精神障礙或監護宣告而喪失。甲仍有權利能力,故可當繼承人、可為所有權人。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C✕
甲無行為能力,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75條),所為之買賣契約當然無效,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敘述正確。
D✕
繼承只需有權利能力即可,甲既有權利能力,自得繼承父親之B地。實際處分時再由監護人代理即可。敘述正確。
權利能力 vs 行為能力 核心對照
| 比較項目 |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
|---|
| 定義 | 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 | 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 |
| 起點 | 出生 | 成年(18歲) |
| 終點 | 死亡 | 死亡或受監護宣告 |
| 受監護宣告人 | 仍有 | 無(民§15) |
| 未成年人 | 有 | 限制行為能力 |
最經典陷阱:把「無行為能力」誤為「無權利能力」。受監護宣告只剝奪行為能力,不影響權利能力。若無權利能力,甲連A屋所有權人、B地繼承人都當不成,整題邏輯就崩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