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7 年第 1 題單選題
三十歲受監護宣告之甲,某日於回復正常意識但尚未撤銷監護宣告之情況下,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與乙訂立房屋租賃契約,該法律行為之效力為:
A因甲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故有效
B因甲為無行為能力人,故無效正確答案
C效力未定,若甲之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則有效
D有效,但其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B正確答案
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縱使回復意識並得法代允許,法律行為仍無效,須由法代代理。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依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第75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不是「允許」其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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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監護宣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縱使回復意識並得法代允許,法律行為仍無效,須由法代代理。
看到「受監護宣告」= 無行為能力人 = 法律行為一律無效,不管當下清不清醒、有沒有得到允許。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陷阱!「得法代允許後有效」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規則(民法第77條),不適用於無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人即使得到允許,法律行為仍無效。
B✓ 正確
正解。依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第75條前段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法律行為,不是「允許」其自為。
C✕ 陷阱
錯誤。「效力未定+事後承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契約的規則(民法第79條)。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是「確定無效」,不是效力未定。
D✕
錯誤。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自始無效,根本不存在「有效後可撤銷」的問題。撤銷是針對已成立生效的法律行為而言。
三種行為能力人比較
| 類型 | 對象 | 自為法律行為效力 | 處理方式 |
|---|
| 完全行為能力 | 成年人、未成年已婚 | 有效 | 自己為之 |
| 限制行為能力 | 7歲以上未成年 | 效力未定/得允許後有效 | 法代允許或承認 |
| 無行為能力 | 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 | 一律無效 | 法代『代為』 |
本題最大陷阱是「回復正常意識」+「得法代允許」兩個誘導條件,讓考生誤以為可以等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處理。但只要監護宣告未撤銷,當事人就是無行為能力人,清醒與否、允許與否都不影響——法律行為確定無效,必須由法代『代為』而非『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