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7 年第 16 題單選題
甲向乙周轉借貸100萬元,約定之清償期屆至甲卻不還款,乙多次催討無果,憤而放火燒毀甲價值約100萬元之車子。後甲向乙請求100萬元賠償,乙則主張與甲積欠之100萬元借款債務抵銷。就乙之抵銷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互負債務,且其給付種類相同,合乎抵銷之要件,故乙得主張抵銷
B乙之放火與甲之不償還債務間有因果關係,故乙依法得主張抵銷
C行使抵銷權須經相對人之承諾始得為之,故未經甲之承諾,乙不得主張抵銷
D乙之100萬元損害賠償債務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故乙不得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9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故意放火燒車屬故意侵權行為,其所負之100萬損害賠償債務,依民法第339條規定,債務人(乙)不得主張抵銷。立法目的在避免債權人以侵權手段迫使對方「以債抵債」。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9條)。
看到「故意侵權行為」+「抵銷」→ 直接鎖定禁止抵銷規定,選 D。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雖然表面上符合民法第334條抵銷要件(互負債務、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但第339條特別規定因故意侵權行為所負之債不得抵銷,屬於抵銷之禁止事由。
B✕ 陷阱
甲不還錢與乙放火之間並無法律上因果關係可言,且「因果關係」根本不是抵銷的要件。此選項混淆侵權行為要件與抵銷要件,完全文不對題。
C✕
抵銷是形成權,依民法第335條只需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即生效力,不需對方承諾。若須承諾就失去抵銷制度的意義了。
D✓ 正確
乙故意放火燒車屬故意侵權行為,其所負之100萬損害賠償債務,依民法第339條規定,債務人(乙)不得主張抵銷。立法目的在避免債權人以侵權手段迫使對方「以債抵債」。
抵銷之要件與禁止
| 項目 | 內容 | 法條 | 本題對應 |
|---|
| 積極要件 | 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 | §334 | 形式上符合 |
| 行使方法 | 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不需承諾 | §335 | C選項錯誤 |
| 禁止抵銷① | 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債務人不得抵銷 | §339 | ★本題關鍵 |
| 禁止抵銷② | 禁止扣押之債、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者 | §338、§334但書 | 立法保護 |
A 選項是最強力的陷阱!考生看到「互負債務、種類相同」就容易直接勾選,但忽略了第339條的禁止抵銷規定。記住:抵銷要件齊備 ≠ 可以抵銷,還要檢查有無禁止事由,尤其是「故意侵權」這個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