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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716單選題

甲向乙周轉借貸100萬元,約定之清償期屆至甲卻不還款,乙多次催討無果,憤而放火燒毀甲價值約100萬元之車子。後甲向乙請求100萬元賠償,乙則主張與甲積欠之100萬元借款債務抵銷。就乙之抵銷主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互負債務,且其給付種類相同,合乎抵銷之要件,故乙得主張抵銷
B乙之放火與甲之不償還債務間有因果關係,故乙依法得主張抵銷
C行使抵銷權須經相對人之承諾始得為之,故未經甲之承諾,乙不得主張抵銷
D乙之100萬元損害賠償債務係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故乙不得主張抵銷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因故意侵權行為負擔之債,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民法第339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故意放火燒車屬故意侵權行為,其所負之100萬損害賠償債務,依民法第339條規定,債務人(乙)不得主張抵銷。立法目的在避免債權人以侵權手段迫使對方「以債抵債」。

考點:抵銷禁止例外考點:要件混淆考點:形成權單方性考點:故意侵權禁止抵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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