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7 年第 25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地上權消滅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但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一年份地租,始得拋棄
B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兩年總額,經土地所有人定期催告,逾期仍不支付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C地上權因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當然消滅正確答案
D地上權人未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C正確答案
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滅失而消滅(民法第841條),此為地上權獨立性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841條明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這是地上權獨立性的重要原則——地上權是使用土地的權利,不是使用建物的權利,工作物滅失後仍可重建。故本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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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滅失而消滅(民法第841條),此為地上權獨立性原則。
記口訣:『工作物雖毀,地上權仍在』→ C 絕對錯。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835條規定,地上權未定期限但有支付地租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始得拋棄。敘述正確。
B✕
民法第836條規定,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2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支付,逾期仍不支付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敘述正確。
C✓ 正確
民法第841條明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或竹木之滅失而消滅。』這是地上權獨立性的重要原則——地上權是使用土地的權利,不是使用建物的權利,工作物滅失後仍可重建。故本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D✕
民法第836條之3規定,地上權人違反設定目的或約定使用方法,經土地所有人阻止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敘述正確。
地上權消滅事由總整理
| 消滅事由 | 法條 | 要件 | 備註 |
|---|
| 拋棄(無償) | 民法第834條 | 隨時可拋棄 | 未定期限且無地租 |
| 拋棄(有償) | 民法第835條 | 1年前通知或付1年地租 | 有支付地租約定 |
| 欠租終止 | 民法第836條 | 欠租達2年+催告逾期 | 土地所有人終止 |
| 違反使用目的 | 民法第836條之3 | 阻止後仍繼續 | 土地所有人終止 |
| 工作物滅失 | 民法第841條 | ❌ 不消滅 | 獨立性原則 |
許多考生直覺認為『地上權就是為了蓋房子,房子沒了權利當然沒了』,但這正是陷阱!民法第841條特別規定地上權不因工作物滅失而消滅,強調地上權的獨立性,目的在保護地上權人得以重建,避免因天災人禍喪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