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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717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成立連帶債務關係?

A法人之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董事對於該損害賠償之債務
B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僱用人與該行為人對於該損害賠償之債務
C數人負同一債務,而以默示之意思表示對於債權人願各負擔全部給付責任之債務正確答案
D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間對於不足清償之債務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連帶債務的成立須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明示約定,不得以默示意思表示成立。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272條:連帶債務之成立,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或法律有規定者。「默示」不足以成立連帶債務,故本選項錯誤,為正解。

考點:法人侵權連帶考點:僱用人連帶責任考點:連帶債務要件考點:合夥人連帶責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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