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50萬元,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為十五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約定將十五年之期間延長為二十年或縮短為十年
B時效完成後甲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事後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正確答案
C十五年期間屆滿後,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即告消滅
D甲乙得預先約定拋棄時效之利益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B 為條文原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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