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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78單選題

甲向乙借款50萬元,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為十五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約定將十五年之期間延長為二十年或縮短為十年
B時效完成後甲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事後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正確答案
C十五年期間屆滿後,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即告消滅
D甲乙得預先約定拋棄時效之利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時效完成後債權不消滅而生抗辯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B 為條文原文,正確。

考點:期間不可變更考點:時效後給付不得請求返還考點:抗辯權發生說考點:利益不得預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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