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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715單選題

甲乙共同持棍毆傷甲之客戶丙,甲乙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60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論甲乙過失程度,丙可以對乙一人請求60萬元全部賠償
B若丙因與甲熟識,向甲表示不再對甲追究,丙即不得對乙請求賠償60萬元
C若是丙本來就積欠甲5萬元借款,丙仍可對乙主張60萬元賠償責任,乙不得主張應扣除5萬元正確答案
D丙得同時向甲乙請求60萬元全部賠償,但最終僅能獲得60萬元之賠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有『債之抵銷』事由時,他債務人在該額度內同免責任(民§274絕對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題要選的錯誤答案】依民§277,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甲)對於債權人(丙)有債權者(5萬借款),他債務人(乙)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故乙可在甲分擔額範圍內主張抵銷5萬,敘述稱乙不得主張扣除,錯誤。

考點:連帶債務對外效力考點:債務免除效力考點:抵銷的絕對效力考點:清償的絕對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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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