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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8 年第 6 題單選題考點:抗辯權發生主義考點:時效後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借款債務,乙20年來從未請求甲返還該筆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
B若甲返還1,000萬於乙,亦得嗣後請求乙退還該1,000萬元
C甲得拒絕返還1,000萬元正確答案
D乙僅得訴請法院請求甲返還1,000萬元借款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權不消滅,僅生抗辯權,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逐選項解析

A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消滅抗辯權發生主義✕ 易錯陷阱
我國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本身並未消滅,只是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本題借款請求權 15 年時效已過,但請求權仍存在。
B若甲返還1,000萬於乙,亦得嗣後請求乙退還該1,000萬元時效後給付不得請求返還✕ 易錯陷阱
依民法第 144 條第 2 項,時效完成後若債務人仍為給付,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因為債務本身仍存在,給付非不當得利。
C甲得拒絕返還1,000萬元✓ 正確
D乙僅得訴請法院請求甲返還1,000萬元借款✕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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