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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017單選題

關於民事請求權行使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定作人之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正確答案
C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D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消滅時效2年特別規定:定作人瑕疵請求權是1年不是2年,其他選項都是2年時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錯誤!民法第514條第1項: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非2年。此為本題答案。

考點:侵權行為時效考點:承攬瑕疵時效考點:承攬報酬時效考點:租賃損害時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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