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0 年第 3 題單選題
甲乃A腳踏車所有人。A腳踏車市價10萬元。乙未經甲之同意,以甲之名義出賣A腳踏車於丙,約定價金5萬元。丙不知乙未經甲同意而出賣A腳踏車一事。甲得知此事之後,以存證信函通知丙:甲不允許且亦不承認乙出賣A腳踏車一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仍然是A腳踏車所有人
B甲對丙不負有移轉A腳踏車所有權之義務
C甲對丙不負有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D甲應賠償丙因此所受的損害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無權代理經本人拒絕承認後,契約對本人不生效力,本人無須負擔契約義務或損害賠償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D
無權代理經本人拒絕承認後,應由無權代理人(乙)對善意相對人(丙)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10條),與本人甲無關。甲無須賠償丙,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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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無權代理經本人拒絕承認後,契約對本人不生效力,本人無須負擔契約義務或損害賠償責任。
本人拒絕承認無權代理 → 契約對本人無效 → 本人不負任何義務,應由無權代理人(乙)負責。
逐選項分析
A✕
乙僅以甲名義出賣,未移轉所有權,且買賣契約經甲拒絕承認後對甲不生效力,故甲仍為A腳踏車所有人。此敘述正確。
B✕
甲拒絕承認乙之無權代理行為,依民法第170條,該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甲對丙自不負移轉所有權義務。此敘述正確。
C✕ 陷阱
表見代理須本人有以自己行為表示授權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民法第169條)。本題甲並無任何授權表徵,反而積極以存證信函否認,當然不負表見代理責任。此敘述正確。
D✓ 正確
無權代理經本人拒絕承認後,應由無權代理人(乙)對善意相對人(丙)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10條),與本人甲無關。甲無須賠償丙,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 情況 | 法律效果 | 依據 | 責任人 |
|---|
| 本人承認 | 契約對本人生效 | 民法170條 | 本人負契約責任 |
| 本人拒絕承認 | 契約對本人不生效力 | 民法170條 | 無權代理人負責 |
| 善意相對人受損害 | 得向無權代理人請求賠償 | 民法110條 | 無權代理人(乙) |
| 具表見代理表徵 | 本人負授權人責任 | 民法169條 | 本人 |
本題陷阱在於丙雖善意受損,但損害賠償責任應由無權代理人「乙」承擔(民§110),而非本人「甲」。考生易誤以為善意第三人一定可向本人求償,忽略本人已明確拒絕承認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