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011單選題

甲、乙與丙三人合夥經營餐廳,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關於合夥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自由轉讓其合夥股份於第三人
B甲得隨時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C甲得請求乙丙二位合夥人償還其因執行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正確答案
D甲得自由處分合夥財產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合夥人不得自由處分或請求分析;但因執行合夥事務所支出費用得請求償還。

為什麼答案是 C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民法第678條)。此為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正當權利,由合夥負擔。

考點:股份轉讓限制考點:不得請求分析考點:費用償還請求權考點:公同共有財產
載入中…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