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0 年第 11 題單選題
甲、乙與丙三人合夥經營餐廳,合夥股份各三分之一。關於合夥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自由轉讓其合夥股份於第三人
B甲得隨時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
C甲得請求乙丙二位合夥人償還其因執行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正確答案
D甲得自由處分合夥財產
C正確答案
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合夥人不得自由處分或請求分析;但因執行合夥事務所支出費用得請求償還。
為什麼答案是 C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民法第678條)。此為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正當權利,由合夥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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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合夥人不得自由處分或請求分析;但因執行合夥事務所支出費用得請求償還。
看到「自由」「隨時」兩字先警戒——合夥財產公同共有,處分須全體同意。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合夥股份轉讓於第三人須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民法第683條),不得自由轉讓,以維持合夥人間信賴關係。
B✕ 陷阱
合夥存續中,合夥人不得請求合夥財產之分析(民法第682條第1項)。分析須待合夥解散清算後,否則合夥無法運作。
C✓ 正確
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民法第678條)。此為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正當權利,由合夥負擔。
D✕ 陷阱
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處分須經全體同意,單一合夥人不得自由處分。
合夥人四大權利義務速查
| 事項 | 規定 | 法條 | 可否單獨為之 |
|---|
| 股份轉讓 | 須全體同意 | 民法683 | 否 |
| 請求分析財產 | 存續中不得 | 民法682 | 否 |
| 處分合夥財產 | 公同共有須全體 | 民法668、828 | 否 |
| 費用償還請求 | 得請求 | 民法678 | 可 |
A、B、D 都用「自由」「隨時」等絕對用語誤導。合夥本質是「人合」與「公同共有」,任何涉及股份、財產變動的行為幾乎都需全體同意,唯獨「為合夥墊錢要回來」是合夥人對合夥的內部請求權,可單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