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0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下列契約關係中有關不可抗力情形與責任承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在債務遲延中,債務人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B於承攬契約中,定作人所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而毀損、滅失者,承攬人不負其責
C於寄託契約中,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因不可抗力致生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亦應負責正確答案
D於旅客運送契約中,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C正確答案
旅店主人對客人物品責任雖重,但不可抗力可免責,C 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法第606條但書明定: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賓客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旅店主人不負責。故不可抗力可免責,本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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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旅店主人對客人物品責任雖重,但不可抗力可免責,C 錯誤。
看到「不可抗力」還要負責,先懷疑是陷阱。民法原則:不可抗力多半免責。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遲延後對不可抗力所生損害亦應負責,但能證明不遲延仍會發生者免責。敘述正確。
B✕
承攬人對定作人供給之材料,因不可抗力毀損滅失不負責(民法第508條精神),風險由定作人承擔。敘述正確。
C✓ 正確
民法第606條但書明定: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賓客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旅店主人不負責。故不可抗力可免責,本項錯誤。
D✕
民法第654條規定旅客運送人對旅客傷害及遲到負責,但因旅客過失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敘述正確。
各類契約遇「不可抗力」責任整理
| 契約類型 | 不可抗力處理 | 條文 | 備註 |
|---|
| 債務遲延 | 原則仍負責(例外:證明不遲延亦損害) | 民231 | 遲延責任加重 |
| 承攬(定作人材料) | 承攬人免責 | 民508精神 | 風險定作人負擔 |
| 旅店主人 | 免責 | 民606但書 | C選項陷阱所在 |
| 旅客運送 | 運送人免責 | 民654但書 | 旅客過失亦免責 |
旅店主人責任雖採「通常事變責任」(比一般過失責任重),但仍不及於不可抗力。考生常誤以為旅店主人責任最重故連不可抗力都要負責,其實民法第606條但書明文免責,C 故意把「不負責」寫成「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