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0 年第 13 題單選題
甲以土地仲介為業。乙乃A地所有人,並登記為A地所有人。甲與乙成立居間契約,由甲媒介乙出賣A地於丙。試問,關於居間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有為乙給付或受領給付之義務正確答案
B甲就A地買賣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乙與丙
C甲就A地買賣事項及乙與丙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D甲對乙負有誠實義務
A正確答案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574條規定,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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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依民法第574條規定,居間人無代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限,故選項A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法第574條規定,居間人就其媒介所成立之契約,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
B✕
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C✕
依民法第567條第2項規定,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
D✕
居間人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契約性質,對委託人負有誠實義務。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居間人之義務與權限 | 居間人負有據實報告義務、調查義務(營業居間人)及誠實義務,但無為當事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權限。 |
實務上房仲常協助轉交定金,但法律上居間人並無代為給付或受領給付之法定權限,除非另有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