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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020單選題

甲對乙負有100萬元借款債務。丙就甲對乙所負該筆借款債務,乃連帶保證人。試問,關於連帶保證人之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乃保證人
B丙乃連帶債務人
C丙對乙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D丙與乙乃共同保證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仍是保證人,但拋棄先訴抗辯權;共同保證指多數人共同擔保同一債務,與連帶保證概念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D

共同保證指「數人」共同為同一債務擔保(民法第748條),主體是多位保證人之間的關係。本題只有丙一位保證人,乙是債權人,兩者不可能成立共同保證。此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考點:保證人本質考點:連帶責任考點:先訴抗辯權考點:共同保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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