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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11單選題

甲因急需資金,於110年1月1日向乙借款一百萬元,約定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並約定於110年12月31日返還本金及利息。甲於同年2月1日未經乙同意,與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由丙承擔甲之債務。乙認為丙之資力不足,不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約定之利率過高,超過法定週年百分之十六,故該消費借貸契約無效
B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於未獲乙承認前,甲丙得隨時撤銷該債務承擔契約
C若乙承認甲丙之債務承擔契約後,丙得以甲原可主張之抗辯事由對抗乙正確答案
D甲積欠乙之本金及利息若已屆清償期,而甲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由乙決定抵充之順序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免責的債務承擔,承擔人得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之抗辯;利率超過法定上限僅超過部分無請求權,非契約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303條,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因債務同一性不變,丙承擔甲之債務後,自得主張甲原有之抗辯事由(如時效、同時履行抗辯等)對抗乙。

考點:最高利率限制考點:債務承擔生效要件考點:承擔人之抗辯權考點:法定抵充順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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