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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118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為A公司董事,後經總會決議由甲擔任代表人。乙為公司擴廠之需,代表A向丁承租土地二十年,並於其上蓋有B廠房。然乙為節省支出,囑咐工廠主任戊減少廠區灑水防火等消防安全設備,豈料某日因員工己操作疏失造成機械爆炸引發火災,火勢蔓延鄰地燒毀鄰地所有人庚之C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代表權遭剝奪,未經登記,則丁與A間之租賃契約有效
B乙非代表人,故A對於乙之侵權行為,無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CA於賠償損害後,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己,有求償權
D庚得依民法第184條逕對A請求損害賠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法人對董事或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均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代表權有無不影響此責任。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錯誤敘述(即答案)。乙雖非代表人但仍為董事,依民法第28條,法人對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時,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縱認乙為受僱人,依第188條A仍須連帶賠償。

考點:代表權限制考點:法人侵權責任考點:僱用人求償權考點:一般侵權行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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