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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123單選題

甲製造生產草本保健食品,銷售予乙連鎖藥局,並宣稱產品為純天然萃取,具降低血脂與體脂之功效。乙遂以每瓶500元之成本向甲購買,並以每瓶800元之價錢轉售予客人,相當熱銷。八個月後,該產品經衛生局抽驗檢出含有西藥成分,除產品標示不符外,亦因含西藥成分,卻未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藥品許可,而遭開罰。乙知悉後甚為憤怒,恐商譽受損,乃向甲有所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向甲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B乙僅得主張解除契約,不得向甲請求減少價金正確答案
C若乙因此商譽受損,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D若乙因此商譽受損,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物之瑕疵擔保中,解除契約與減少價金為買受人得擇一行使之權利,非僅能解除。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要選錯誤者。依民法第359條,買受人於物有瑕疵時,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兩者擇一行使。本選項稱「僅得解除、不得減少價金」顯然錯誤,限縮了買受人權利。

考點:不完全給付考點:瑕疵擔保選擇權考點:商譽財產損害考點:回復名譽處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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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