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8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A正確答案
動產取得時效分兩種:一般占有需10年;若占有之始為善意且無過失,則縮短為5年即可取得所有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768條之1規定,以所有之意思,5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且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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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動產取得時效分兩種:一般占有需10年;若占有之始為善意且無過失,則縮短為5年即可取得所有權。
審題圈出「動產」與「善意無過失」,動產一般時效為10年,符合善意無過失要件則減半為5年,直接選5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民法第768條之1規定,以所有之意思,5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且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B✕ 陷阱
依民法第768條規定,若未具備善意且無過失之要件,一般動產取得時效為10年。本題已明示善意無過失,故不選10年。
C✕ 陷阱
15年為民法第125條規定的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與物權的取得時效無關,屬於干擾選項。
D✕ 陷阱
20年為民法第769條規定的不動產一般取得時效期間(未登記之不動產),本題考的是「動產」,故不選20年。
取得時效期間總整理
| 標的物 | 占有狀態 | 時效期間 | 法條依據 |
|---|
| 動產 | 一般占有 | 10年 | 民法第768條 |
| 動產 | 善意且無過失 | 5年 | 民法第768條之1 |
| 不動產 | 一般占有 | 20年 | 民法第769條 |
| 不動產 | 善意且無過失 | 10年 | 民法第770條 |
考生容易將「動產」與「不動產」的時效期間搞混,或將「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15年)」混淆。審題時務必圈出「動產」與「善意並無過失」兩個關鍵字,避免掉入10年或15年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