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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2單選題

甲出賣並交付其 A 地予乙,乙已支付價金,但甲尚未為所有權移轉登記。A 地嗣經丙市政府徵收,甲已受領徵收補償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徵收補償費正確答案
B丙得請求乙返還 A 地
C乙得請求甲交付其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DA 地之價金危險由乙負擔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買賣標的物被徵收屬給付不能,買受人可依代償請求權(民§225II)請求讓與補償費,非不當得利。

為什麼答案是 A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甲受領補償費有法律上原因(身為登記名義人即所有權人),非無法律上原因,不構成不當得利。乙應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請求,而非不當得利。

考點:不當得利誤用考點:徵收原始取得考點:代償請求權考點:價金危險負擔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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