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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25單選題

甲名下有 A 地,乙向甲承租 A 地建造 B 屋,租期四十年。乙嗣將其 B 屋讓售予丙,乙未對甲告知上情,旋即辦理 B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於租地建屋契約成立後,得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B租地建屋契約之期限,縮短為二十年正確答案
C租地建屋契約對於丙,仍繼續存在
D乙將 B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不得對抗甲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租地建屋契約不適用租賃 20 年上限,租期 40 年有效;房屋讓與連同基地租賃一併移轉。

為什麼答案是 B

民法第 449 條第 1 項雖規定租賃期限不得逾 20 年,但同條第 3 項明文排除「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故 40 年租期仍屬有效,不縮短為 20 年。此為本題錯誤敘述。

考點:地上權登記請求權考點:租期 20 年上限例外考點:基地租賃隨同移轉考點:基地出租人優先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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