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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1單選題

甲剛歸化為我國籍,不諳中文,惟其 6 歲之子乙、及 8 歲之女丙,均具中文書寫能力。今甲辦理依法應訂立書面文字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於自己姓名下加蓋印章
B應由甲自行書寫文字,並自己書寫姓名,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C得許甲使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親自簽名
D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按指印代簽名,並經兩位成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3條:書面文字不必親寫,但本人簽名不可代替;簽名得以印章或指印(經二人簽名證明)代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民法第3條第1項明定「如有用文字之必要,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文字本可代寫,非必須自行書寫,故此敘述錯誤。

考點:代寫+蓋章考點:文字可代寫考點:代寫+親簽考點:指印+二人證明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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