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3 年第 1 題單選題
甲剛歸化為我國籍,不諳中文,惟其 6 歲之子乙、及 8 歲之女丙,均具中文書寫能力。今甲辦理依法應訂立書面文字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於自己姓名下加蓋印章
B應由甲自行書寫文字,並自己書寫姓名,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C得許甲使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親自簽名
D得許甲使乙代寫書面文字,甲再按指印代簽名,並經兩位成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
B正確答案
民法第3條:書面文字不必親寫,但本人簽名不可代替;簽名得以印章或指印(經二人簽名證明)代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選項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民法第3條第1項明定「如有用文字之必要,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文字本可代寫,非必須自行書寫,故此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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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民法第3條:書面文字不必親寫,但本人簽名不可代替;簽名得以印章或指印(經二人簽名證明)代之。
記口訣:「文字可代寫,簽名要本人;印章=簽名,指印要兩證」。B 說「必須自行書寫文字」就錯了。
逐選項分析
A✕
文字可由他人代寫(民法第3條第1項),且以蓋章代簽名生同等效力(第2項)。乙雖6歲無行為能力,但代寫文字屬事實行為,非法律行為,故合法。
B✓ 正確
本選項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民法第3條第1項明定「如有用文字之必要,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文字本可代寫,非必須自行書寫,故此敘述錯誤。
C✕
丙代寫文字合法,甲親自簽名完全符合民法第3條第1項「必須親自簽名」的要求,最標準的做法。
D✕ 陷阱
民法第3條第3項:以指印代簽名者,須經二人簽名證明,始與簽名生同等效力。代寫+按指印+二人證明,三要件齊備,合法。
民法第3條:書面方式的三種代替
| 項次 | 要件 | 效力 | 備註 |
|---|
| 第1項 | 文字可他人代寫,但需親自簽名 | 有效 | 簽名不得代替 |
| 第2項 | 以印章代簽名 | 與簽名同效 | 無須見證 |
| 第3項 | 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 | 須二人簽名證明 | 否則無效 |
B 選項把民法第3條的規則整個顛倒:法律只要求「親自簽名」,文字反而可以由他人代寫。考生若只憑直覺認為「書面當然要自己寫」就會錯選認為B正確,忽略了立法目的在保護不識字或不諳該國語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