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2 年第 1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事實行為(非表示行為)」?
D正確答案
拋棄物權是須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不是事實行為;先占、加工、無因管理皆為事實行為。
為什麼答案是 D
拋棄(如民法第764條物權拋棄)是以消滅權利為目的之意思表示,屬單獨行為(法律行為),需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與事實行為本質不同,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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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拋棄物權是須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不是事實行為;先占、加工、無因管理皆為事實行為。
記憶口訣:拋棄要「有意思」→ 單獨行為(法律行為);其他三者只要「做了」就生效。
逐選項分析
A✕
無主物先占(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即取得所有權。雖要求「所有之意思」,但通說認屬事實行為,非意思表示。
B✕
加工(民法第814條):就他人動產加工,只要有加工事實,法律即賦予效果(動產所有權歸屬),不問行為人內心意思,屬典型事實行為。
C✕ 陷阱
無因管理(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為他人管理事務,雖須有「為他人管理」之管理意思,但此為事實上的認識,非意思表示,通說歸為事實行為(混合事實行為)。
D✓ 正確
拋棄(如民法第764條物權拋棄)是以消滅權利為目的之意思表示,屬單獨行為(法律行為),需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與事實行為本質不同,故為正解。
法律行為 vs 事實行為 對照
| 類型 | 是否需意思表示 | 代表例 | 效果來源 |
|---|
| 法律行為 | 需要(依表示內容) | 拋棄、契約、遺囑 | 當事人意思 |
| 事實行為 | 不需要(或僅需事實認識) | 先占、加工、遺失物拾得、無因管理 | 法律規定 |
考生易誤以為無因管理須有「管理意思」就是意思表示而選C。但管理意思只是事實上的認知,非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通說仍歸為事實行為。真正的陷阱在拋棄:看似「動作」,實為以消滅權利為內容的單獨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