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2 年第 18 題單選題
甲名下有一A地,遭乙無權占有並建屋居住達5年之久,經甲發現後,雙方同意簽訂A地書面租賃契約,由乙支付租金使用。詎料乙僅付一期租金即不再給付,仍繼續占有A地,復經過17年後,甲返國始發現實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依時效取得規定取得A地所有權
B乙主張繼續占有A地達22年,依時效取得規定取得A地地上權
C因A地已登記為甲所有,乙永遠無法時效取得地上權
D乙因租賃契約支付A地租金,取得地上權之時效中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簽租約等於承認他人所有權,占有性質從『自主占有』變『他主占有』,時效取得直接中斷。
為什麼答案是 D
乙原本若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占有5年,簽訂租約並支付租金時,即屬承認甲之所有權,占有性質轉為他主占有(承租人地位),時效因而中斷。之後17年是基於租約占有,無法累積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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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簽租約等於承認他人所有權,占有性質從『自主占有』變『他主占有』,時效取得直接中斷。
看到『簽租約』『付租金』→ 承認對方是所有人 → 他主占有 → 不可能時效取得!
逐選項分析
A✕
時效取得所有權必須是『以所有之意思』自主占有。乙簽了租約、付了租金,等於承認甲是所有人,占有性質變成『他主占有』,根本無法時效取得所有權。且A地已登記,更不可能。
B✕ 陷阱
雖然占有期間合計22年看似超過20年,但地上權時效取得同樣要求『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乙既已簽租約承認租賃關係,就不是以地上權意思占有,時效中斷重新起算,不能取得地上權。
C✕ 陷阱
說法過於絕對。已登記不動產仍可能被時效取得地上權(釋字第451號、最高法院見解),只是要件嚴格。本題乙無法取得地上權是因為『租約中斷了時效』,不是因為『已登記就永遠不行』。
D✓ 正確
乙原本若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占有5年,簽訂租約並支付租金時,即屬承認甲之所有權,占有性質轉為他主占有(承租人地位),時效因而中斷。之後17年是基於租約占有,無法累積時效取得。
自主占有 vs 他主占有
| 類型 | 意思 | 典型例子 | 能否時效取得 |
|---|
| 自主占有 | 以所有/地上權意思 | 無權占有人建屋自住 | ✅ 可以 |
| 他主占有 | 承認他人權利 | 承租人、借用人 | ❌ 不行 |
| 本題乙 | 簽租約後轉為承租人 | 付租金使用 | ❌ 時效中斷 |
陷阱在於誤以為『占有時間夠久就能時效取得』。關鍵不在時間長短,而在『占有意思』。乙一旦簽租約,法律上就是承認甲為所有人,占有性質瞬間從自主變他主,之前累積的時效全部歸零,之後再久也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