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名下有一A地,遭乙無權占有並建屋居住達5年之久,經甲發現後,雙方同意簽訂A地書面租賃契約,由乙支付租金使用。詎料乙僅付一期租金即不再給付,仍繼續占有A地,復經過17年後,甲返國始發現實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依時效取得規定取得A地所有權
B乙主張繼續占有A地達22年,依時效取得規定取得A地地上權
C因A地已登記為甲所有,乙永遠無法時效取得地上權
D乙因租賃契約支付A地租金,取得地上權之時效中斷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乙原本若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占有5年,簽訂租約並支付租金時,即屬承認甲之所有權,占有性質轉為他主占有(承租人地位),時效因而中斷。之後17年是基於租約占有,無法累積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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