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賣A錶與B皮夾予乙,雙方約定一共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說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則乙交付3,000元予甲時,甲同時依讓與合意而交付A錶與B皮夾予乙。關於動產物權之變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係以一個買賣契約出賣A錶與B皮夾予乙
B甲係分別就A錶與B皮夾2個動產做成2個讓與合意
C乙若事後發現被甲詐欺而撤銷買賣契約,該讓與合意不因此而受影響
D若A錶係丙所有,甲未得丙同意而擅自出賣予乙,則該買賣契約效力未定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負擔行為(如買賣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出賣他人之物的買賣契約是「有效」的。只有處分行為(物權行為)才需要處分權,無權處分時物權行為才是「效力未定」(民法第118條)。本選項稱買賣契約效力未定為錯誤敘述,故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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