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12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有相鄰之A、B兩地,將B地出租於乙畜牧。某日甲之牛,於交付丙照料期間竟侵入B地吃草,並破壞乙所設光電設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雖非B地所有人,仍應許丙入內尋查取回該牛
B甲不為巡查取回逸失牛隻,乙得請求除去該牛隻妨礙
C乙就牛隻在B地所生損害,得依相鄰關係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該牛
D就乙之損害賠償請求,甲得拋棄該牛所有權主張免責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動物逸失侵入他人土地,土地利用人(承租人)準用相鄰關係規定,所有人不得拋棄所有權免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現行民法並無「動物所有人得拋棄所有權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甲對於其牛所生損害應依侵權行為(第 190 條動物占有人責任)或相鄰關係負賠償責任,不得以拋棄所有權規避。本敘述錯誤,為題目所選。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動物逸失侵入他人土地,土地利用人(承租人)準用相鄰關係規定,所有人不得拋棄所有權免責。
民法第 791 條「尋查取回」與「留置權」準用於承租人;拋棄所有權免責於現行民法並無此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依民法第 791 條第 1 項,土地所有人(及使用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乙雖為承租人,仍應準用此規定容許丙進入尋查取回牛。本敘述正確。
B✕
甲為牛之所有人,牛隻侵入乙承租之 B 地造成妨害,乙基於承租人之使用收益權能,得類推適用物上請求權(第 767 條)請求除去妨害。本敘述正確。
C✕ 陷阱
民法第 791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所有人(準用於承租人)因尋查取回致生損害者,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其物品或動物。此為相鄰關係之特殊留置權,敘述正確。
D✓ 正確
現行民法並無「動物所有人得拋棄所有權免除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甲對於其牛所生損害應依侵權行為(第 190 條動物占有人責任)或相鄰關係負賠償責任,不得以拋棄所有權規避。本敘述錯誤,為題目所選。
民法第 791 條 相鄰關係下之物/動物取回
| 項次 | 內容 | 適用對象 | 實益 |
|---|
| 第1項 | 土地所有人應許占有人入內尋查取回 | 所有人、承租人均準用 | A 選項 |
| 第2項前段 | 因此所生損害得請求賠償 | 土地使用人 | C 選項 |
| 第2項後段 | 未受賠償前得留置該物/動物 | 土地使用人 | C 選項 |
| 無此規定 | 拋棄所有權免責 | — | D 選項錯誤 |
D 選項利用考生對「拋棄所有權」的直覺誤解。民法僅於遺失物、埋藏物等有拋棄可減免費用之情形,動物侵害他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屬既已發生之債,不因事後拋棄所有權而消滅。考生須分清「物權歸屬」與「債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