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公平交易管理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109 年第 17 題單選題
甲將名下唯一不動產A屋贈與給其獨子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年事漸高,無謀生能力,貧病交加,乙對甲不聞不問,不履行扶養義務,甲得對乙主張之權利,下列何者正確?
A甲不得撤銷贈與契約,因為係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
B甲之撤銷權,應自甲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C甲行使撤銷權後,乙構成非給付不當得利
D甲撤銷贈與後,得向乙請求返還贈與物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贈與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贈與物。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贈與物。本題A屋已移轉登記,甲撤銷後可請求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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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贈與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履行,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並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贈與物。
撤銷權除斥期間是1年(非2年);撤銷後返還基礎是『給付型』不當得利,不是非給付型。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父母贈屋給獨子非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贈與。民法第416條明定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本題正符合此要件。
B✕ 陷阱
錯在期間。民法第416條第2項規定,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不是2年。考生最易被混淆的陷阱點。
C✕ 陷阱
撤銷後應屬『給付型不當得利』而非『非給付型』。因為乙取得A屋係基於甲之給付行為(贈與契約),契約經撤銷後給付目的不存在,屬給付不當得利。
D✓ 正確
正解。依民法第419條第2項,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不當得利規定(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贈與物。本題A屋已移轉登記,甲撤銷後可請求乙返還。
贈與撤銷權重點整理 (民§416)
| 要件 | 期間 | 效果 | 返還基礎 |
|---|
| 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等有故意侵害行為 | 知悉起1年內 | 溯及失效 | 給付型不當得利 |
|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 知悉起1年內 | 溯及失效 | 給付型不當得利 |
最大陷阱在B選項『2年』。民法上各種撤銷權期間不同:意思表示錯誤撤銷為1年(§90)、被詐欺脅迫為1年(§93)、贈與撤銷亦為1年(§416 II)。考生常誤記為2年(消滅時效的短期),須特別分辨『除斥期間』與『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