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程序法之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公正中立之考量,聽證之主持人不得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
B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正確答案
C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但行政機關得於當事人同意時以書面為之
D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B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主持人由機關指定、必要時可預備聽證、原則公開言詞、即時可異議。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釐清爭點、提出證據、決定聽證期日及場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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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主持人由機關指定、必要時可預備聽證、原則公開言詞、即時可異議。
看到「預備聽證」直接選 B,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明文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法律明文允許首長或指定人員擔任,不是禁止。
B✓ 正確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釐清爭點、提出證據、決定聽證期日及場所等。
C✕ 陷阱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 59 條規定聽證應公開以言詞為之,例外是「有危害公益之虞」或「有當事人利益有重大損害之虞」時得不公開,不是「當事人同意可書面」。
D✕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63 條,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所為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聲明異議;主持人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處置,認為無理由者,應即駁回異議,不是等實體決定後才一併聲明。
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重點條文
| 條號 | 重點 | 關鍵字 |
|---|
| §57 | 主持人 | 首長或指定人員 |
| §58 | 預備聽證 | 釐清爭點、必要時舉行 |
| §59 | 公開原則 | 公開言詞;例外不公開 |
| §63 | 即時異議 | 違法不當處置即時聲明 |
聽證程序的四大操作規則各有考點:主持人「由機關指定」不限職級,首長也可以擔任;預備聽證是「得」辦理的彈性機制,不是必要程序;公開原則採「言詞辯論為主、書面為輔」,只有例外情形才不公開,不是當事人同意就能改書面;程序瑕疵要「當場」提異議才保留救濟權,事後在實體決定時才講就來不及了。出題重點在法條用語的精準度:「得/應」「原則/例外」「當場/事後」,一個字差別就會讓整個程序效力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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