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戶政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06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得為死亡登記之申請人?
A經理殮葬之人
B死亡者僱用人或受僱人正確答案
C死亡者同居人
D死亡者死亡時之土地管理人
B正確答案
死亡登記申請人採法定列舉: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等,僱用/受僱關係不在其中。
為什麼答案是 B
僱用人或受僱人與死者僅為勞務關係,戶籍法未列為死亡登記申請人,故不得申請。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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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死亡登記申請人採法定列舉: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等,僱用/受僱關係不在其中。
背口訣「配親戶同殮房土」——僱傭關係免談,選 B。
逐選項分析
A✕
「經理殮葬之人」是戶籍法明文列舉的死亡登記申請人,處理後事者當然可申報。
B✓ 正確
僱用人或受僱人與死者僅為勞務關係,戶籍法未列為死亡登記申請人,故不得申請。這是本題要選的「錯誤選項」。
C✕
同居人雖無親屬關係,但與死者共同生活,最能掌握死亡事實,戶籍法明文列為申請人之一。
D✕ 陷阱
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戶籍法所列申請人(例如客死他鄉、無人認領時的補充機制),易被誤認為無關。
戶籍法死亡登記申請人順位
| 順位 | 申請人 | 備註 |
|---|
| 1 | 配偶、親屬 | 最優先 |
| 2 | 戶長、同居人 | 共同生活者 |
| 3 | 經理殮葬之人 | 處理後事者 |
| 4 | 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 補充適用 |
| — | 僱用人/受僱人 | ❌ 不在列舉 |
考生常誤以為「與死者有密切關係者」都能申請,但戶籍法採「法定列舉」而非「概括認定」。僱傭關係雖日常接觸密切,卻非法律列舉範圍;反而看似冷門的「土地管理人」才是正解內列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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