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社會行政社政法規大意111 年第 47 題單選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幾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法院裁定?
A25 日內
B35 日內
C45 日內正確答案
D60 日內
C正確答案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安置後 45 日內需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裁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裁定,必要時得延長。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安置後 45 日內需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裁定。
口訣:安置『四十五』,審前報告遞法院。跟 72 小時緊急安置不同層級。
逐選項分析
A✕
25 日為錯誤期限,與條例規定不符,屬常見干擾選項。
B✕ 陷阱
35 日為誘答選項,考生常誤以為是「一個月多一點」即提出,但法定期限為 45 日。
C✓ 正確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被害人安置後 45 日內,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並聲請裁定,必要時得延長。
D✕
60 日(2 個月)超過法定期限,不符合條例所要求的時效,錯誤。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安置流程重要期日
| 階段 | 期限 | 處理機關 | 依據 |
|---|
| 緊急安置 | 72 小時內 | 主管機關 | 性剝削條例 |
| 繼續安置裁定 | 72 小時屆滿前聲請 | 法院 | 性剝削條例 |
| 審前報告 | 安置後 45 日內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法院 | 性剝削條例 |
| 安置期間 | 2 年以下 | 法院裁定 | 性剝削條例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有三個關鍵期日:緊急安置 72 小時、審前報告 45 日、長期安置最長 2 年。出題者最愛考「45 日」這個中間期限,因為它連結兩個動作:向法院提出審前報告 + 聲請繼續安置裁定。判斷準則是「需要法院裁定介入的期限就是 45 日」。考生常把 72 小時(緊急安置通報期)跟 45 日搞混,記法是:72 小時是「先救人」的行政處分,45 日是「給法院評估資料」的司法程序起點,兩者層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