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6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欠繳應納稅捐之徵收,下列何種情形,不得因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而免予執行?
A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
B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財產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正確答案
C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D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
B正確答案
稅捐稽徵法保全程序中,僅「禁止財產移轉登記」屬行政處分,不因提供擔保而當然停止執行;限制出境、假扣押等則可因擔保解除。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通知地政機關禁止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係針對「特定財產」之管制措施。即便納稅人提供其他擔保,原被鎖定財產之移轉禁令仍存續(除非申請塗銷),不會因擔保而自動失效,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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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稅捐稽徵法保全程序中,僅「禁止財產移轉登記」屬行政處分,不因提供擔保而當然停止執行;限制出境、假扣押等則可因擔保解除。
口訣:「禁移轉」是針對財產本身的管制(對物),無法用錢換自由;其他選項是對人或暫時性保全,有擔保就能解套。
逐選項分析
A✕
此為稅捐稽徵法關於提前徵收之規定。雖屬保全手段,但實務上若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確保稅債獲償,稽徵機關通常無須再堅持提前開徵,故非本題所問「不得免予執行」之情形。
B✓ 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通知地政機關禁止財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係針對「特定財產」之管制措施。即便納稅人提供其他擔保,原被鎖定財產之移轉禁令仍存續(除非申請塗銷),不會因擔保而自動失效,故為正解。
C✕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第4項及相關解釋函令,限制出境旨在防止逃匿。若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確保稅款徵起無虞,即喪失限制人身移動之必要性,稽徵機關應函請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
D✕
假扣押係民事訴訟法之保全程序,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準用。當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時,法院應撤銷假扣押裁定或啟封查封物,此為擔保制度之核心功能,得免予執行。
稅捐保全措施與擔保效力對照表
| 保全措施 | 法源依據 | 性質 | 提供擔保後效力 |
|---|
| 禁止財產移轉 | 稅稽法§24Ⅰ | 對物行政處分 | 不當然解除(需另案申請) |
| 限制出境 | 稅稽法§24Ⅲ、Ⅳ | 對人行政處分 | 應解除限制 |
| 假扣押 | 稅稽法§24Ⅱ | 司法保全程序 | 應撤銷假扣押 |
| 提前徵收 | 稅稽法提前徵收規定 | 行政徵收行為 | 得停止提前徵收 |
考生易誤以為「所有保全措施」都能透過提供擔保來解除。關鍵區別在於:禁止移轉是對「特定財產」的實體管制,擔保只是增加清償保障,並未消除該財產被鎖定的狀態;而限制出境與假扣押則是為了「確保將來執行」,一旦有擔保,其保全目的已達成,自應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