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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063單選題

某甲民國106年3月1日出售名下自用住宅房地一筆,總價2,000萬元,按當期公告現值1,000萬元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60萬元;該筆房地係於105年以總價1,600萬元買入,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60萬元。民國106年7月10日某甲又以妻名義,以總價1,800萬元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房地,土地當期公告現值980萬元。試問:某甲重購自用住宅房地可申請退還那些稅捐?可退還稅額為多少元?

A土地增值稅 60 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60 萬元
B土地增值稅 40 萬元;房地合一所得稅 54 萬元
C土地增值稅 58 萬 8 千元
D房地合一所得稅 54 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重購退稅採「分別計算」:土增稅因新購地價低於原出售地價不符退稅要件;房地合一稅按新舊價金比例退還54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土增稅因新購公告現值980萬<原出售1,000萬而不符退稅要件;房地合一稅依所得稅法第14-8條,按新購價金1,800萬占原出售價金2,000萬之比例(90%),退還已納稅額60萬×90%=5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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