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概要111 年第 4 題單選題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併後另設立丙公司,甲公司合併前有應納地價稅,乙公司合併前有應退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前兩公司之應納和應退稅捐如何處理?
A應納之地價稅由甲公司繳納
B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乙公司
C應納之地價稅由丙公司繳納,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丙公司正確答案
D應納之地價稅由丙公司繳納,應退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退還乙公司
C正確答案
公司合併消滅時,其合併前之應納稅捐與退稅權利,均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新公司概括承受。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稅捐稽徵法及公司法規定,合併消滅公司之應納稅捐由另立之丙公司繳納,退稅權利亦由丙公司概括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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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司合併消滅時,其合併前之應納稅捐與退稅權利,均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新公司概括承受。
看到「合併另立新公司」,舊公司法人格消滅,權利義務全由「新公司」概括承受,直接選包含新公司的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甲公司已因合併而消滅,其應納稅捐依法應由合併後另立之丙公司繳納,而非由甲公司繳納。
B✕
乙公司已因合併而消滅,其退稅權利應由合併後另立之丙公司概括承受,而非退還給乙公司。
C✓ 正確
依稅捐稽徵法及公司法規定,合併消滅公司之應納稅捐由另立之丙公司繳納,退稅權利亦由丙公司概括承受。
D✕ 陷阱
應納稅捐由丙公司繳納正確,但退稅權利亦應由丙公司承受,而非退還給已消滅之乙公司。
公司合併之稅捐權利義務承受
| 合併情境 | 應納稅捐義務人 | 退稅權利人 |
|---|
| 合併後存續 | 存續公司 | 存續公司 |
| 合併後另立新公司 | 新設公司(丙) | 新設公司(丙) |
考生易誤以為「誰欠稅誰繳、誰溢繳退誰」,忽略公司合併後舊法人格已消滅,其權利義務依法必須由新設或存續公司「概括承受」,不能割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