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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015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之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傷害行為非屬本罪之強暴行為
B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在遠端與十餘位網友進行串連,再一同至現場,亦屬聚集行為正確答案
C攜帶兇器而犯本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僅聚集三人者,不成立本罪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108年刑法第150條修法將「公然聚眾」改為「聚集三人以上」,明文包含通訊軟體串連;且攜帶兇器為「得」加重而非「應」加重。

為什麼答案是 B

108年修法理由明確指出:「現代社會以通訊軟體(如LINE、Wechat等)進行串聯集結,亦屬聚集之行為。」不論是事前約定或偶發聚集皆成立本罪。

考點:強暴行為定義考點:聚集行為認定考點:得/應加重區辨考點:以上以下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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