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0 年第 5 題單選題
小學老師甲因班上 9 歲女童乙偷東西又頂嘴,因情緒失控而用麥克風丟擲乙之頭部,致乙頭部血流不止。刑法上應如何評價甲之行為?
A甲之行為屬業務上正當行為,不罰
B甲之行為屬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C甲之行為屬過當之依法令行為,成立傷害罪,得減輕其刑
D甲無任何減輕或阻卻事由,成立傷害罪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教師懲戒權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以麥克風砸學生頭部致流血屬明顯過當,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普通傷害罪。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因情緒失控施暴,非合理管教,不符業務正當行為或依法令行為之要件,亦無防衛避難情狀,單純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無任何減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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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教師懲戒權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以麥克風砸學生頭部致流血屬明顯過當,無阻卻違法事由,成立普通傷害罪。
看到「情緒失控」「丟擲」「血流不止」→ 已超越合理管教範圍,直接排除阻卻違法。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業務上正當行為(如醫師手術)須在專業必要範圍內。教師管教雖屬業務,但以麥克風丟頭致流血已非正當管教手段,不符合刑法第22條。
B✕ 陷阱
教育基本法雖賦予教師管教權,但明文禁止體罰。甲之行為違反法令而非依法令,不得主張刑法第21條阻卻違法。
C✕ 陷阱
刑法並無「過當依法令行為得減刑」之規定(過當僅限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甲行為自始非依法令行為,無從論以過當減刑。
D✓ 正確
甲因情緒失控施暴,非合理管教,不符業務正當行為或依法令行為之要件,亦無防衛避難情狀,單純成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無任何減免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速查
| 條文 | 類型 | 要件 | 本題是否適用 |
|---|
| 刑法§21 | 依法令行為 | 有法律授權且在授權範圍內 | 否,體罰違反教育基本法 |
| 刑法§22 | 業務正當行為 | 業務範圍內的必要手段 | 否,逾越合理管教 |
| 刑法§23 | 正當防衛 | 現在不法侵害 | 否,偷竊頂嘴非現在侵害 |
| 刑法§24 | 緊急避難 | 緊急危難 | 否,無危難情狀 |
考生易誤以為教師管教即可套用「依法令行為」或「業務正當行為」而全面阻卻違法。但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5條已明文禁止體罰,逾越管教範圍的暴力行為自始非合法行為,無阻卻違法適用,也無「過當減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