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0 年第 16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61 條規定,脫逃罪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A私人逮捕之通緝犯正確答案
B羈押於看守所之犯罪嫌疑人
C監獄中服刑的受刑人
D被管收的民事執行債務人
A正確答案
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主體限於「公權力」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私人逮捕的通緝犯尚未進入公權力拘束狀態。
為什麼答案是 A
私人依刑訴法第88條逮捕現行犯或通緝犯後,須立即交付司法警察。在尚未移交公權力前,該人並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逃走不構成脫逃罪。這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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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主體限於「公權力」依法逮捕拘禁之人,私人逮捕的通緝犯尚未進入公權力拘束狀態。
看到「私人逮捕」就排除!脫逃罪保護的是國家拘禁力,私人扭送還沒交給警察前不算。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私人依刑訴法第88條逮捕現行犯或通緝犯後,須立即交付司法警察。在尚未移交公權力前,該人並非「依法逮捕拘禁之人」,逃走不構成脫逃罪。這是本題要選的答案。
B✕
羈押於看守所之犯罪嫌疑人,係經法院裁定羈押,屬典型的依法拘禁之人,若脫逃成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
C✕
受刑人經判決確定於監獄服刑,是依法拘禁的核心對象,脫逃當然構成脫逃罪。
D✕ 陷阱
民事執行法上之管收,係由法院裁定拘束人身自由,實務與通說認仍屬「依法拘禁之人」,脫逃亦構成脫逃罪。易被誤認為民事而排除。
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判斷
| 類型 | 是否為公權力拘束 | 是否成立脫逃罪 |
|---|
| 私人逮捕之通緝犯(未移交) | 否 | ✗ |
| 警察逮捕之現行犯 | 是 | ✓ |
| 羈押中之被告 | 是 | ✓ |
| 監獄服刑受刑人 | 是 | ✓ |
| 法院裁定管收之債務人 | 是 | ✓ |
考生易誤認「通緝犯」本身就是脫逃罪主體,忽略關鍵在「是否由公權力拘束」。私人逮捕階段的通緝犯尚未被國家實際拘禁,不符合第161條要件。D選項的管收看似民事反而是陷阱,實為依法拘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