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0 年第 20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屬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犯罪所生之物」?
A受賄之現金
B賭博之器具
C殺人之小刀
D偽造之租約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犯罪所生之物=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物品,偽造文書罪偽造出的租約即典型案例。
為什麼答案是 D
偽造之租約是因偽造文書罪的犯罪行為「產生出來」的成品,本來不存在,是經犯罪行為才誕生,完全符合刑法第38條第2項「犯罪所生之物」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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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犯罪所生之物=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物品,偽造文書罪偽造出的租約即典型案例。
看到「偽造、變造出來的成品」→ 犯罪所生之物;看到「工具」→ 犯罪所用之物。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受賄之現金屬於「犯罪所得」,是因犯罪而取得的財物,不是因犯罪行為本身而「產生」出來的物,分類上屬於犯罪所得沒收。
B✕
賭博之器具(骰子、牌等)是用來實施賭博犯罪的工具,屬於「犯罪所用之物」,而非因賭博行為而生出來的物品。
C✕ 陷阱
殺人之小刀是實施殺人行為所使用的兇器,屬於典型的「犯罪所用之物」,不是因殺人行為才產生的物品,不符合犯罪所生之物定義。
D✓ 正確
偽造之租約是因偽造文書罪的犯罪行為「產生出來」的成品,本來不存在,是經犯罪行為才誕生,完全符合刑法第38條第2項「犯罪所生之物」定義。
刑法第38條沒收客體三分法
| 類型 | 定義 | 範例 | 關鍵字 |
|---|
| 犯罪所用之物 | 供犯罪使用的工具 | 殺人小刀、賭具、作案車輛 | 工具、使用 |
| 犯罪預備之物 | 預備供犯罪使用的物 | 準備好但尚未使用的兇器 | 預備 |
| 犯罪所生之物 | 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物 | 偽造的租約、文書、貨幣 | 產生、生出 |
| 犯罪所得(§38-1) | 因犯罪取得的利益 | 受賄現金、贓款、贓物 | 取得、獲利 |
最容易搞混的是「所用之物」vs「所生之物」。關鍵判斷:該物是犯罪『前』就存在被拿來用(所用),還是犯罪『後』才出現(所生)。受賄現金更要小心,那屬於「犯罪所得」,是第38條之1管轄範圍,不是第3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