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刑法概要110 年第 19 題單選題
甲搶奪路人乙之背包,得手後逃逸,路人丙見義勇為在後追捕數分鐘,甲見無法甩掉丙,情急之下將背包丟棄。甲之刑責為何?
A搶奪既遂罪正確答案
B搶奪未遂罪
C甲不成立犯罪
D準強盜罪
A正確答案
搶奪已得手即既遂,事後丟棄贓物不影響既遂成立,亦未當場施強暴脅迫故不成立準強盜。
為什麼答案是 A
甲搶奪乙之背包並「得手後逃逸」,已取得對背包之實力支配,搶奪罪即為既遂。事後是否丟棄贓物屬於事後處分行為,不影響既遂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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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搶奪已得手即既遂,事後丟棄贓物不影響既遂成立,亦未當場施強暴脅迫故不成立準強盜。
看到「得手後逃逸」→ 搶奪既遂已完成;丟棄贓物只是事後處分,不影響既遂。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甲搶奪乙之背包並「得手後逃逸」,已取得對背包之實力支配,搶奪罪即為既遂。事後是否丟棄贓物屬於事後處分行為,不影響既遂之成立。
B✕ 陷阱
未遂須「著手而未得手」。本題甲已得手並逃逸,縱使事後丟棄背包,既遂狀態已完成,無從回復為未遂。丟棄贓物不等於未取得財物。
C✕
甲已實施搶奪行為並得手,客觀與主觀要件均具備,當然成立犯罪。丟棄背包不能溯及阻卻違法或構成要件該當性。
D✕ 陷阱
準強盜罪(§329)須行為人「當場」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施以強暴脅迫。本題甲僅丟棄背包逃跑,未對丙施強暴脅迫,不符合準強盜要件。
搶奪罪既未遂與準強盜對照
| 情境 | 罪名 | 關鍵要件 |
|---|
| 搶奪得手後逃逸 | 搶奪既遂 §325 I | 已取得實力支配 |
| 著手搶奪但未取得財物 | 搶奪未遂 §325 III | 未得手 |
| 搶奪後當場對追捕者施強暴脅迫 | 準強盜 §329 | 當場+強暴脅迫+特定目的 |
| 得手後丟棄贓物 | 仍為既遂 | 事後處分不影響既遂 |
考生易誤以為「丟棄背包=沒拿到財物=未遂」。錯!既未遂的判準在「取得支配之時點」,甲得手逃逸時既遂已完成,事後丟棄屬事後處分,無法讓已既遂的犯罪回復為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