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一般民政類科地方自治概要104 年第 15 題單選題
臺南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
A列為簡任第十三職等
B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正確答案
C列為簡任第十二職等
D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B正確答案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為「機要+政務」性質,採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非正式列等。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依專屬人事法律外,其餘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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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為「機要+政務」性質,採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非正式列等。
記口訣:直轄市一級主管「比照13」、縣市一級主管「比照12」。『比照』不是『列為』,因為不是正式職等。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職等數字正確(13職等),但用詞錯誤。法條明定是『比照』而非『列為』,因這些職務屬政治任命性質,不納入正式官等職等體系。
B✓ 正確
正解。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依專屬人事法律外,其餘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C✕
12職等是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的規定,非直轄市。臺南市已於99年升格為直轄市,適用13職等規定。
D✕ 陷阱
『比照』用詞對,但職等錯誤。直轄市層級應為13職等,12職等是縣(市)層級,這是最典型的層級混淆陷阱。
地方政府一級主管職等對照
| 層級 | 一級單位主管 | 用詞 | 法源 |
|---|
| 直轄市(如臺南市) | 簡任第十三職等 | 比照 | 地制法§55 |
| 縣(市) | 簡任第十二職等 | 比照 | 地制法§56 |
| 鄉(鎮、市) | 薦任第九職等 | 比照 | 地制法§57 |
本題四個選項就是『列為 vs 比照』×『12 vs 13職等』的2×2組合。陷阱在於考生常記得『13職等』但忽略『比照』二字。直轄市一級主管屬政治任命,故用『比照』而非『列為』,這是地方制度法的核心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