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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425單選題

甲生前作成自書遺囑,將其全部遺產遺贈於乙。甲死亡時,其親屬僅存弟丙。丙得否繼承遺產?

A可,丙得主張特留分扣減正確答案
B可,丙得主張遺囑全部無效
C不可,甲之遺囑自由應受尊重
D不可,丙根本不是法定繼承人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法規時光機|民國115年7月28日三讀】本題依命題時及新法施行前規定作答:兄弟姊妹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修正條文刪除此保障,但須自總統公布後6個月才施行;施行後兄弟姊妹仍可能是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只是不再享有特留分。 遺囑自由不能侵害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受侵害時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為什麼答案是 A

丙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享有特留分(應繼分的三分之一)。甲將全部遺產遺贈給乙,侵害了丙的特留分,故丙得依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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