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04 年第 5 題單選題考點:表見代理-授權表示考點:偽造印章-非表見代理
乙代理甲向丙借款,下列何種情形,甲不須向丙負授權人責任?
A甲僅向乙表示授予代理權,卻未向丙表示
B乙不法偽刻甲之印章向善意無過失之丙借款正確答案
C已遭甲撤回代理權之乙,仍以甲之代理人身分代理甲向善意無過失之丙借款
D對乙之無權代理,經丙催告後,甲承認乙之借款行為
B正確答案
表見代理須「本人有可歸責的外觀」;乙偽刻印章純屬犯罪行為,甲無可歸責,不負授權人責任。
逐選項解析
A甲僅向乙表示授予代理權,卻未向丙表示表見代理-授權表示✕ 錯誤
民法第169條前段「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的典型表見代理,甲須對善意第三人丙負授權人責任。
B乙不法偽刻甲之印章向善意無過失之丙借款偽造印章-非表見代理✓ 正確
乙偽刻印章是犯罪行為,甲完全未製造任何代理權外觀,不具可歸責性,故不構成表見代理,甲不負授權人責任。這是本題答案。
C已遭甲撤回代理權之乙,仍以甲之代理人身分代理甲向善意無過失之丙借款✕ 錯誤
D對乙之無權代理,經丙催告後,甲承認乙之借款行為✕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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