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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515單選題

甲因經濟困頓,竊取其母乙對丙之借據,並在該借據上添載「債權讓與於甲」之字樣及蓋用乙之印章。甲持該借據向丙謊稱已受讓債權,丙於核對借據與印文後,信以為真而對甲為全額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持有借據並有乙之印文,外觀上足以使人信其有代理權,應構成「表見代理」,由乙負授權人責任
B甲持有借據且有讓與字樣,為債權之準占有人;若丙係善意且無過失而為給付,丙之給付發生清償效力正確答案
C甲持有債權借據,法律上即視為有受領權人,不論丙是否明知其無權受領,丙之債務均歸於消滅
D由於借據係甲竊取所得,乙並無提供權利外觀之故意或過失,故丙之給付行為不生清償效力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對債權準占有人之善意無過失給付,具清償效力(民法第310條第2款)。

為什麼答案是 B

甲持有載明債權讓與字樣之借據,外觀上為債權之準占有人。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向債權準占有人為清償,清償人善意且無過失者,有清償效力。丙核對借據與印文後善意給付,債務消滅。

考點:表見代理要件考點:債權準占有人清償考點:清償效力要件考點:準占有人vs表見代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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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