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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549單選題

甲有 3 個子女乙、丙、丁,乙結婚後收養一子 A,丙出嫁並育有一女 B,甲最小兒子丁,因先天重度身障,甲擔心自己將來過世後,丁恐無法自理,故要求丙先立下書面表示願意拋棄繼承。甲並於遺囑中載明乙只能繼承其所有遺產的四分之一,剩餘財產歸由丁所有。不料乙因車禍意外,竟先甲而死亡,嗣後甲死後遺有遺產 8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於繼承開始前預先為繼承權之拋棄,無效
B乙於繼承開始時已死亡,得由其養子 A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C若事後發現甲在外尚有欠款 800 萬元,丁得於知悉欠款之時起 6 個月內以書面向其他繼承人為拋棄繼承之表示正確答案
D甲之遺囑指定乙繼承遺產四分之一,其餘歸丁所有,已侵害丙之特留分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考繼承權拋棄、代位繼承、特留分三大重點。拋棄繼承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為之,非6個月也非向其他繼承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非6個月也非向其他繼承人。題目把期間與對象都改錯,是典型陷阱。

考點:生前拋棄無效考點:代位繼承考點:拋棄繼承要件考點:特留分侵害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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