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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548單選題

甲、乙結婚,生子女丙及丁,並收養戊。某日,丙、丁因細故爭吵,丙失手致丁死亡。丙此前育有一子 A,丁則遺有二女 B、C。甲年邁病故,有遺產 1,200 萬元,並以遺囑宥恕丙之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戊是甲之法定繼承人,且戊之繼承順序及應繼分同於丙、丁
B丙過失致丁死亡,不必經法院判決,丙當然喪失繼承權正確答案
C丁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故由其二女 B、C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DB、C 代位繼承丁,其應繼分應平均,故各八分之一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養子女繼承順序同婚生子女;過失致死非故意殺害,不構成繼承權喪失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喪失繼承權須『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丙僅『失手(過失)』致丁死亡,不構成當然喪失事由;且甲已以遺囑宥恕,更無喪失問題。

考點:養子女繼承地位考點:繼承權喪失要件考點:代位繼承考點:代位繼承應繼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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