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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四等-財稅行政類科民法概要11544單選題

甲與乙為夫妻,育有一子丙。甲因經商失敗恐遭債權人追債,遂與乙商議,雙方並無離婚真意,卻仍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假離婚登記。離婚登記後,甲、乙、丙三人仍共同生活。某日甲不幸因車禍死亡,當時乙已懷有甲之骨肉(胎兒丁)7 個月。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甲既已辦妥離婚登記,法律上配偶關係已消滅,故乙不得繼承甲之遺產
B胎兒丁雖為甲之子,但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故丁於未出生前並無繼承權
C甲乙之離婚因欠缺離婚真意而屬無效,乙仍為甲之配偶,故乙、丙、丁均有繼承權正確答案
D因甲乙已完成離婚登記,且丁尚未出生,故僅有丙為唯一之合法繼承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通謀虛偽的假離婚因欠缺離婚真意而無效,乙仍是配偶;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視為既已出生,三人均可繼承。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假離婚因欠缺離婚真意而無效,乙仍為配偶;丙為婚生子女當然繼承;丁為胎兒,依民法第 7 條視為既已出生享有繼承權。三人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考點:假離婚無效考點:胎兒權利能力考點:共同繼承考點:繼承人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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